【選舉制度】政府提369項選舉條例修訂 資審會成員增至8人加入社會人士
發布時間: 2021/05/24 23:16
最後更新: 2021/05/24 23:19
立法會周三(26日)恢復二讀和三讀《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(綜合修訂)條例草案》,當局提出新修訂,共369項修正案,涵蓋13個不同範疇,包括理順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」的組成及職權,如將資審會成員人數由5人增至8人,特首除了委任主席及2至4名問責官員外,亦須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員,同時規定資審會作出的決定,均不得提出訴訟。
局方建議加入條文,指明資審會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,而作出對選委會、特首或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確認決定,均不得提出訴訟。而特區政府亦須就資審會的組成向中央政府備案。
另外,修訂亦調整選委會個別界別及立法會功能組別的選委資格。如會計界分組選民資格,訂明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,必須在緊接提交投票人登記申請前的3年內,承擔或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,方有資格登記為投票人。
政府亦修訂終止立法會選舉程序的要求,訂明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,但在選舉投票結束前去世或喪失資格,有關的選舉程序亦不會終止。至於建制派曾質疑,政府補助學校及非政府機構,若不遵從規定借出物業作為投票站或點票站,只罰款$10,000元的罰則過輕,政府亦提出修訂,將有關罰則上調至$50,000元。
另外,修正案亦提出,「指明選委在立法會選舉中,可以不同身份,在多於一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」。而經修正後,政府會剔除選委不能以不同身份,在功能界別或地區直選中提名不同候選人的限制,換言之,每名選委能在最多5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。
即除了可以選委身份分別在地區直選、功能界別、選委會界別各提名1人,還可以以所屬選區選民身份及所屬功能界別選民身份,提名所屬地區的候選人和所屬功能組別的候選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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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李淇、林曉君